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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0 | 无法接受“要命要钱不要脸”处理正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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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以来,在寻求远近高低法律监督主体的理解和支持,督促党领导的人民法院再次纠正“突袭裁判”错误,恢复或养成“按程序办!”的文明公正合法执法习惯的与人交谈的过程中,又逐步发现了自己无法接受党领导的人民法院对我作出的“先拿三十万。不满的话,拿钱后,还能去告,再把剩余的拿回”安排或好意或处理,令我因感到也是认为是“要命要钱不要脸”而无法接受,其实正是中共深圳市委倡导的令人信服的“树立法律权威”的动机,可能还是中国人特有的天良,因而也正是实现依法治国、振兴中华,国家和社会实现宪政实现和谐社会的希望所在。

  在我眼里倡导“树立法律权威”比起“维护法律的权威”更正确地体现了中共深圳市委的实事求是。当然,如果再在此基础上提出深圳全体党员要“带头树立法律的权威”,则更能体现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因,我认为党的十七大要求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的正确性,主要在于“带头”二字承载的含意,“维护”不如中共深圳市委的“树立”切合实际,除非全国的法制水平比深圳的高,“有法不依”的情况没有深圳的严重。但,我从《法律信仰》一书中,和同律师等法律工作交流中,得出的判断是,全国的法制化水平是比深圳要低的,“有法不依”的情况是要比深圳更严重的。“有法不依”自然直接损害法律的权威,令法律乃至领导国家制定执行适用信守法律的执政党的威望和信用,大受损害,威信扫地,不但依法治国无望,而且直接动摇执政根基社会稳定,因为“无信不立”的事实和道理是古今中外的共识,否则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对立的统治阶级政权,就不用实行愚民政策了,我们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为人民服务“人民最大”的政党也就不会实行“科教兴国”、表彰“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观念了。

  所以,我们每一个公民,特别党员,都要在处理涉法事务上,自觉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国法意志,用实际行动赋法以信,以图早日移风易俗,树立法律权威改造国民其实臣民性为主的群众基础,提高全社会的民主监督能力,降低法治成本,早日令依法治国有可行性,实实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改革成果,振兴中华,传播共享中华文明成果,为人类文明进步和幸福生活贡献力量,实现共产主义。但,美好理想产生的动机,要根植于文明的人性,才有源源不断的动力输出。而,无法接受国家“要命要钱不要脸”有损法律权威树立的个性,正是这样的一种文明的人性,或人格。

  如果,这种人格,我们的人民法官都有的话,我们蒋政治部主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见过两次面的我案人民法院的包案领导。)的职务,就算履行好了,司法独立的基础也就打牢了。眼下,制约法官人格水平适格的首要因素,是人民法院的价值远远被全社会执政党低估了,审判劳动、劳动报酬,严重未被尊重和认识到位,显然与宪法和法律规范地位至高无上的宪政需要相差悬殊。这也是树立法律权威时,每个当事人应当想到的,但绝对不能因此行贿,否则永远无法产生改善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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