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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总结自己队伍中害群之马背法而弛行为的三个主观原因中,有一个叫做“惑于财色”。其余两个是“失于判断”和“迫于权势”。我自2000年起在深圳遇到的,可能性最大的是“惑于财色”,其次是“迫于权势”和这两个的复杂交织。
而我作为需要人民法官等政法干部身体力行国法保护的劳动者当事人公民,也有自己的困惑。我今天早上刚醒来时意识到的困惑是:
国法,至今还没保护我。(自1995年3月起,依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规定和约定确认的拖欠工资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劳动者及时如数取得劳动报酬利益的赔偿法律关系,持续至今没有得到国家合法公正处理消灭。)
是拖欠工资和处理工资发放争议的行为后果的“按日赏罚”所欠工资的百分之一的赔偿比率相对过低?
还是各国家机关和政党政法部门等负有各种监督国法实施职责的政法干部的品位过低?
还是人品不到政法工作岗位水平要求的党和国家干部们,预期自己监督不力的法纪后果的处罚,党和国家的现在要求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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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得知了我上述的3个困惑后,再帮助我发现是否还有其他问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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